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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种类轮椅的设计与使用

不同种类轮椅的设计与使用

发布日期:2015-07-16 作者: 点击:

轮椅供应商介绍不同种类轮椅的设计与使用

轮椅篮球轮椅篮球是一项对抗性较强的比赛项目,运动员是由下肢截肢、儿麻或脊柱损伤的选手组成。最大的特征就是运动员通过轮椅在篮球场上进行比赛。除了许多特殊规则外,轮椅篮球与一般篮球从场地到规则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每一名运动员都有自己的医学分级分。

比赛中,上场的5名运动员的医学分级总分不得超过14分。轮椅篮球没有两次运球违例,但场上队员持球移动时,推动轮椅1~2次后就必须拍球一次或多次,或传球、投篮。比赛时,运动员的脚不能触击地面,臀部亦不能离开轮椅。

轮椅篮球竞赛规则要点

轮椅篮球规则除以下特殊规定外,与国际篮球联合会篮球竞赛规则基本相同。

违 例

(1)运动员或其轮椅的任何部分触到边线以外的地面为出界。

(2)除手以外身体的任何部位触及地面。

(3)由于轮椅倾斜,造成除轮胎以外任何部位触及地面。

(4)不得连续驱车超过2次,每驱车2次,必须运球1次,超过2次而没有运球的即为违例。(驱车指运动员用手推一个或二个轮子做向前或向后的运动)。

(5)采用在两膝中间运球的方式。

犯 规

(1)使用未获准的用具。

(2)无论是在死球或活球状态,运动员与其对手或是对手的轮椅接触。

(3)非法横越路径:持球或不持球的队员,在没有给对手留出时间来停止或改变方向的情况下,突然改变方向,试图穿越对手路径时发生的轮椅接触。

(4)其他侵人犯规与国际篮联的篮球规则相同。

(5)技术犯规

①比赛中,为获得优势,臀部离开轮椅座面。

②比赛中,为获得优势,脚离开搁脚板。

③利用下肢的任何部位获得不公正的优势或者使轮椅获得动力。

④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轮椅。

⑤上场5名队员的总残疾分超过了14分。

凡符合国际轮椅篮球联合会运动员分级委员会颁发的分级规定的残疾人运动员均可参加比赛。

运动员医学分级后的分值为:1分、1.5分、2分、2.5分、3分、3.5分、4分、4.5分。其中1分、1.5分属于运动功能较低、残疾程度较重的低分队员;3.5分、4分、4.5分属于运动功能较强、残疾程度较轻的高分队员。

在比赛过程中,任何一个队在任何时候,全队场上运动员的医学分级数之和不能超过14分。否则将判教练员一次技术犯规,同时立即纠正。

轮椅橄榄球轮椅橄榄球是目前残奥会20个竞赛项目中没有对应奥运会竞赛项目的三个特殊项目之一(其它两个项目是盲人门球和硬地滚球)。轮椅橄榄球运动是专门为残疾程度较重的肢体残疾者而设计的一个集体球类项目。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主要是颈椎损伤的运动员,除下肢必须依靠轮椅外,上肢还有不同程度的障碍。它集安全性、竞技性和观赏性于一体,既突出运动员的个人技术,又强调团队配合。比赛由男、女队员混合组队参加,轮椅橄榄球的正式比赛是在室内进行,攻防双方各上场4名运动员。所有的运动员必须坐在手控轮椅上参加比赛,并符合国际轮椅橄榄球联盟的分级限定标准。

比赛过程中,允许轮椅之间进行接触。如当运动员持球或者企图阻断对方时,和对手发生激烈的碰撞。但是一些危险的接触形式,如在对方轮椅后部攻击对方是不允许的,会造成犯规。另外运动员之间也不能进行身体接触

轮椅橄榄

球根据运动员上身(躯干)的平衡和移动能力,以及控制球和轮椅的能力,被分为0.5分至3.5分7个不同分值。运动员的能力越强得分越高。

比赛方式:

每场比赛分4节,每节8分钟,第1、3节后休息1分钟。中场休息时间为5分钟。出现平局要进行3分钟加时赛。每场比赛各队都有4次暂停的机会,每次暂停1分钟,加时赛有1次暂停的机会。在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可以把球放在大腿上移动,也可以把球直接传给对友,还可以击地传球。但是运动员必须在10秒钟内作出传球或运球动作,而且持球方应在15秒内把球传过或运过中线到达对方半场。最后,比赛得分多的一方获胜。

场地装备:

轮椅橄榄球通常选择篮球场作为比赛场地,场地宽15米,长28米,中线将场地分为两块,中圈的半径为1.8米,在球门线上有两个相距8米的圆椎体来注明球门的位置。为了运动员在轮椅上安全而公平进行比赛,轮椅的高度不能超过53厘米。比赛中所使用的球与排球相似,周长为65-67厘米,重量在260-280克之间。

部分特殊规定:

1、轮椅橄榄球的规则是结合篮球和橄榄球项目而制定的。

2、每个球队由4名场上队员和8名替补队员组成。上场4名队员伤残分值之和不能超过8分。

3、比赛中防守球员犯规判离场1分钟。

4、防守队员严重犯规时,将判点球。

轮椅网球残奥会轮椅网球运动员,必须有医学诊断的永久性运动功能残疾,一般由四肢瘫痪、下肢残疾且上肢截肢的运动员组成。比赛中不同残疾程度的运动员将共同进行比赛,运动员必须坐在轮椅上进行比赛。

轮椅网球竞赛规则要点

比赛开始前,主裁判员用掷钱币方法进行选择,得胜者有选择发球权或有权选择场地。选择发球或接发球者,应让对方选择场区;选择场地者,应让对方选择发球或接发球,还可以要求对方做出上述中的一个选择。

残奥会轮椅网球项目规则与奥运会网球规则基本相同,比赛过程中,运动员不得接受教练员的指导。轮椅网球比赛除了以下几项特别规定外,与国际网球联合会制定的网球规则完全相同。

两跳原则

轮椅网球运动员在比赛时允许球落地两次。运动员必须在球第三次落地前回击。第二次落地可以在界内也可以在界外。

轮 椅

轮椅被认为是身体的一部分,所有涉及到有关运动员身体的规则对于轮椅都适用。

比赛用轮椅比日常生活轮椅要轻巧,由座椅、搁脚板、前小脚板、后防翻装置、后轮胎等部件组成。

发 球

发球要按照下面的方式进行。在开始发球前要马上做好准备,发球员要处在一个固定的位置。在击球前允许发球员向前推一下轮椅。

在整个发球过程中,发球员轮椅的轮子不能触到除了中心标记的假定延长线和边线之间以及端线后面围成的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如果一名四肢瘫痪的运动员不能用常规的发球方法发球,可以由另外一个人来为该运动员抛球。但是,每次发球都要采用同样的方式。并应由分级医生在分级卡上注明。

失 分

一名运动员失分,如果:

这名运动员在球第三次落地前不能将球回击;

在活球期内,运动员在发球、击球、转向、停轮椅或反向转轮时,使用脚或下肢的任何部分来制动或保持平衡。三肢截肢者除外。

在击球时,运动员没有保持一侧的臀部与轮椅座相接触。

用脚推进轮椅。

如果一名运动员不具备通过车轮驱动轮椅的能力,他可以用一只脚来驱动轮椅。

即使在上面规则的情况下,一名运动员被允许使用一只脚来驱动轮椅,在移动向前的动作中,包括球拍击球时;从开始发球的动作到球拍击到球时,这只脚的其他部位也不可以接触地面。

如果一名运动员违反了上述规则即失分。

注:对于下肢体的解释为:下肢,包括臀部、髋部、大腿、小腿、踝和脚。

服 装

要求运动员穿标准网球运动装。

场地保护

保护场地不受破坏是运动员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以下部件有可能破坏场地,必须进行检查:

轮椅搁脚板;

轮椅前小脚轮;

轮椅后部防翻装置;

轮椅轮胎。

修理设备的时间限制

裁判长、主裁判员均有权决定暂停比赛。

如果因运动员服装、轮椅或用具(包括球拍)出现损坏使之不能或不便继续比赛,可以暂停比赛进行修理和调整。

处理:如果这种现象是在运动员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发生的,则允许暂停比赛进行处理。主要负责官员应判定是否合适,决定暂停时间(轮椅修理从暂停开始算起不得超过20分钟)。

参赛运动员的分级

导致双上肢的功能障碍标准

(1)神经损伤水平在颈8及伴随运动功能的丧失;

(2)上肢截肢;

(3)上肢短肢畸形;

(4)上肢的肌肉病变;

(5)类似上述四项的残疾。

导致双下肢的功能障碍标准

(1)神经损伤在骶1水平面,并伴有运动功能丧失;

(2)下肢截肢;

(3)下肢短肢畸形;

(4)下肢肌肉病变;

(5)类似上述四项的残疾。

至少符合一项的标准

(1)不能连续协调地完成在头上方接击球的动作;

(2)不能连续协调地完成前后击球动作;

(3)不能用手动方法完成驱动轮椅;

(4)比赛的过程中不用捆绑或辅助装置持球拍时其能力较弱。

    轮椅击剑轮椅击剑运动是根据下肢残疾运动员(包括截肢, 脊髓灰质炎, 脑瘫和截瘫)的特点而专门设计的一项运动。对于观众来说,轮椅击剑运动最让他们感到与众不同的,就是比赛双方运动员的轮椅都固定在可调节轨道的框架上进行比赛。然而,尽管坐在这样的轮椅上,运动员只能自由移动他们身体的上半部分,但他们出剑的速度并不比健全运动员慢,甚至要更快。

轮椅击剑竞赛规则要点

由于将轮椅固定在比赛场地上的技术不断改进,轮椅击剑项目的比赛规则也相应不断地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主要规则如下:

(1)运动员之间的距离,以手臂较短的运动员持剑抬平手臂,剑尖触及对方肘部的距离为准(花剑其剑头应触到对方小臂内侧)。并且,经双方运动员同意,选手之间的距离一旦确定,就不得再做改动。

(2)比赛中,双方选手的轮椅不得移动;运动员的臀部不能离开轮椅,双脚必须在踏板上保持固定,运动员的脚利用地面取得有利条件则为犯规。

(3)如果运动员失去平衡,或改变了坐姿,或轮椅松动,或触地夹子脱离,裁判员都应立即停止比赛。

(4)轮椅击剑比赛为了减少击剑框架的调整时间,经常使用每场比赛后让一位运动员留在场上的编排顺序,尽量要保证足够的工作人员能让运动员尽快上、下击剑框架。

(5)在比赛中,击中有效部位也会因功能分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A级为腿部以上部位,B级为腰部以上部位。

(6)主要的竞赛规则与健全人击剑比赛规则相似。运动员的身上装有感应线,与一个信号盒相连,这个信号盒能够记录剑触击的情况。击剑手每次击中对手有效的目标区,都会获得一个有效分。

(7)在正式比赛开始之前,国际轮椅击剑委员会授权的分级专家认真地对每一位运动员进行检查、测试,确定其功能等级。运动员必须严格遵守分级规定,不能够参加超过自己级别的比赛。B级的击剑运动员可以参加A级的比赛,必须在注册时说明情况,并且在这次比赛的整个过程中只能参加A级的比赛。没有按照规定参加属于自己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不能够获得任何排名积分。

(8)在任何一次比赛中,选手都不能同时报名参加两个以上剑种的比赛,包括个人赛和团体赛。

凡是使用轮椅的运动员都可以参加轮椅击剑的比赛,包括:截肢、截瘫、脑瘫运动员。从1988年汉城残奥会开始,引入并开始使用一套新的轮椅击剑运动员功能分级系统。1987年在Glasgow举行的欧洲轮椅击剑锦标赛上,德国人Rita Strohm首先提出了这一新的分级系统的提案,稍后做了部分修改便形成了最后在汉城残奥会上出现的版本。这一新的功能分级系统充分考虑到了各种影响因素,从而使得不同种类残疾(截肢、脊髓灰质炎、脑瘫和截瘫)运动员有机会共同参加比赛。

功能测试(在轮椅上进行)包括对伸展能力的评估、向不同方向的胸部侧倾能力(持剑或不持剑的情况下)的测量。被测试的动作是重复比赛中的技术动作,如:手持剑的时候突然的身体侧倾,伴随肘部伸展,胸部的快速回位(或向相反方向的倾斜)。据此来评定在测试中的得分,这些测试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运动员在比赛中被对手击伤。测试中得分情况如下:

0分——完全不具备身体功能,不能实施技术动作;

1分——非常差的动作执行能力,能够进行最小幅度的活动;

2分——比较弱的动作执行能力,能够进行中等幅度的活动;

3分——正常的动作执行能力。

测试1:上身伸展能力

包括对背部肌肉组织伸展能力的评估:被测试人坐在轮椅上,先使其处于前倾的状态,而后让其通过收缩背部的肌肉和保持上肢的平衡努力回到正直的坐姿。

测试2:侧平衡能力

将被测试者的上肢固定,测量其侧平衡控制能力:被测试者弯曲自己的躯干,向左和向右最大限度的倾斜,直到其失去平衡。这样,就可以评估出其躯干侧面肌肉的功能和腹部侧面肌肉的功能。

测试3:腹部伸展能力

与测试1相似,对躯干的伸展能力进行评估,但侧重点主要是腹部肌肉的能力。测试中,要求被测试者将两手置于颈后,这样就可以排除上肢运动带来的惯性作用和躯干背部肌肉能力的辅助。

测试4:持剑的侧平衡能力

与测试2相似,但是测量起来更为困难,因为在测量过程中,被测试者必须手持剑,剑的重量会明显地降低其在身体侧倾过程中保持平衡的能力。

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在进行测试2和测试4的过程中,被测试者的上肢(与被测试者身体移动的方向相反)既不能抓握轮椅,也不能依靠手扶轮圈和轮椅扶手,以保证测量结果的有效性。

对于一位脊椎损伤(截瘫或脊髓灰质炎)运动员来说,根据国际轮椅体育运动联合会(ISMWSF)和国际残疾人体育组织(ISOD)的规定,其肌肉力量测试的评分在0~5之间。国际轮椅体育运动联合会(ISMWSF)额外增加的测试项目有:肩部测试、大拇指力量测试、臀部和膝盖的转动能力测试、足部平伸能力测试。不包括手指的扩展能力测试。

对于患有脑瘫、肌肉张力障碍或手足徐动症的运动员来说,根据以下活动控制能力对其进行评分:

1分——不具备运动功能,不具有或具有最小程度的运动协调能力;

2分——仅仅能够非常缓慢并非常困难地完成一些连续性动作。如果快速重复某个动作,则其运动幅度最大不超过正常值的25%;

3分——同上。如果快速重复某个动作,则其运动幅度最大不超过正常值的50%;

4分——轻微的运动不协调和/或运动幅度最大不超过正常值的75%;

5分——正常的运动协调能力。

    由于先天畸形造成伤害,导致残疾人运动员动作僵硬或者是潜在的运动范围受限的情况时,评分表述如下:

0分——无运动能力;

1分——最小的运动幅度;

2分——达到正常运动幅度的四分之一;

3分——达到正常运动幅度的二分之一;

4分——达到正常运动幅度的四分之三;

5分——正常的运动幅度。

在完成分析评估和功能测试之后,就要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功能分级:

1A级——运动员持剑手使用不利,坐立时不能保持平衡。不具备有效地克服重力的肘部伸展力,手部没有残留功能,从而不能通过绷带将剑固定在手上。这一功能级别与原有的ISMGF中的1A级相当,介于脊椎损伤的C5和C6级之间。

1B级——运动员坐立时不能保持平衡,并且持剑手有障碍。具有肘部伸展功能,但手指无灵活性,必须使用绷带将剑固定在手上。此级别相当于完全的瘫痪中的C7/C8级,或不完全损伤的更高级别。

2级——运动员具有中等的坐立平衡能力,持剑手正常。相当于截瘫类的D1~D9级(功能测试1和功能测试2总得分不超过4分),或不完全的瘫痪(持剑手有最小限度的障碍,坐立平衡能力良好)。

3级——运动员具有良好的坐立平衡能力,无腿部支撑,持剑手正常。如:截瘫中的D10 至 L2级(较为理想的功能测试1和功能测试2:得分为5~9之间)。运动员为双腿膝盖以上截肢(有小部分残肢),或D10级以上的不完全损伤,或其他类似的残疾情况也可以包括在这一级别中,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腿部能帮助运动员保持坐立平衡。

4级——运动员具有良好的坐立平衡能力,有下肢支撑,持剑手正常。如:L4级以下的损伤,或其他类似的残疾情况(测试3和测试4评估得分最低为5分)。

最低程度的损伤——与膝盖以下截肢相当的下肢残疾。

在运动员由于脑部损伤导致残疾或有其他疑点的情况下,必须观察运动员进行击剑活动时的情况,以完成评估。让运动员亲自参与到分级工作程序中是最重要的,实际上分级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已经采取了让运动员对分级结果签名认定这样的措施。

分级:根据运动能力损失程度不同,参赛运动员被分为A、B两个级别。

A级:上述3级和4级

B级:上述2级和上述1A和1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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